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了怎么办,有法律规定吗?
我和另一半去申请了离婚登记,冷静期还没结束呢,现在我不想离了。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来解决我们这种申请离婚登记后又反悔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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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了的情况下,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这三十日就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内反悔,程序相对简单,只需按上述步骤操作即可。 如果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过了冷静期之后,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法律上就会认定你们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但另一方坚持要离婚的话,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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