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心里没底,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判离。想了解一下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哪些情形法院是不会判离婚的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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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院通常不判离婚的几种情形。 首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判断离婚的关键在于感情是否破裂。比如夫妻只是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偶尔闹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实际上双方感情基础还在,只是一时冲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而判决不准离婚。 其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例如,原告在起诉离婚后,因为一些原因又申请撤诉,之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此次诉讼的。 再者,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的,军人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重大过错,其配偶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方的一种保护。在此期间,如果男方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或判决离婚。 总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往往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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