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最近我发现她把孩子的名字改了,事先也没跟我说一声。我心里不太舒服,想知道她这样单方面变更孩子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构成侵权啊?我有没有权利要求把名字改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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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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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子女的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离婚后,关于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名字,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恰当。因为子女姓名的确定通常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体现,变更姓名也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从法律精神上来说,未经协商擅自变更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另一方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考虑一些具体因素。如果变更姓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比如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困扰,或者是因为孩子本人的意愿等合理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得到法律的理解。但即便如此,也应该尽量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如果另一方认为对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子女原姓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变更姓名的原因、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一般情况下,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处理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时,充分沟通协商,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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