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一方不同意离婚,一审没判离,再次起诉能离成吗?


离婚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它们所需满足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此外,还需要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来说,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自愿,并且对相关事项协商好,还得走完规定的程序。 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对于一方不同意离婚,一审没判离,再次起诉是否能离的问题,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如果不存在分居满一年等符合法定判离的情形,法院还是会综合考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再次起诉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分居的相关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等,这样更有利于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