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当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首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此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这一个月内给员工发工资,但要书面通知终止关系,这样用人单位没有额外经济负担。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不同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还是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快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现有可能拒签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满一个月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并且,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书面终止通知的送达证据。比如在录用员工的时候便让员工在入职声明或员工简历中书面确认接收公司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通过EMS方式邮寄通知并保存邮寄单 ,以此证明公司依法终止与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陷入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相关概念: 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