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判决标准是怎样的?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判决是众多当事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亲的照顾通常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等因素。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一方平时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多,与孩子建立了更深厚的感情;一方有不良嗜好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些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通过适当的方式询问孩子的意见。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总之,离婚抚养权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法院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做出最符合孩子成长的判决。当事人在争取抚养权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