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前欠款离婚后还需要承担债务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发现有一些离婚前的欠款。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些欠款在离婚后我还需不需要承担。想弄清楚到底怎么判断这些债务我有没有份,是按什么标准来划分的,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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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欠款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下的,或者是一方欠下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签字了,那这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也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而个人债务,就是纯属一方自己的债务,和另一方没关系。像一方婚前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都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方自己偿还。 总之,要确定离婚前欠款离婚后是否承担,先看债务性质,是共同债务就共同承担,是个人债务就个人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方婚前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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