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诉讼离婚是否一定会判离?


在探讨哺乳期女方诉讼离婚是否一定会判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出于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方的保护,赋予了女方在哺乳期提出离婚的权利。 然而,女方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提出离婚,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夫妻双方能够和好,或者虽然感情存在问题,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只有当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哺乳期女方诉讼离婚不一定会判离,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该证据能够被法院所认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