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离婚后还有份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他家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现在要拆迁。当时结婚后我户口迁过去了,也参与了一些房屋建设。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我还有份吗?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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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离婚后是否还有份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 对于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如果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或者购买的,那么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若未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后另一方对该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是有权主张相应份额的。例如,夫妻婚后一起出资在集体土地上新建了房屋,离婚时没有处理该房屋,之后房屋拆迁,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房屋价值补偿部分。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本集体成员使用的。如果离婚后,一方户口还在该集体组织内,并且依然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是可以获得相应份额的。反之,如果户口已经迁出集体组织,不再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通常就不能再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搬迁安置补偿方面,如果离婚后,一方因为原房屋拆迁导致需要重新安置,且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中关于安置对象的规定,那么是可以获得搬迁安置补偿的。比如,当地政策规定按照人口进行安置,离婚后一方虽然户口可能已经迁出,但根据政策仍属于安置人口范围,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所以,离婚后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否有份,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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