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最容易误解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我打算起诉离婚,但对离婚诉讼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听说有一些容易误解的点。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容易误解的法律知识,以免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这些误解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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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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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存在不少容易被误解的法律知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误解。很多人认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而不是自动离婚。例如,夫妻两人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两年,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法院不一定会据此判决离婚。 其次,是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误解。有些人觉得结婚后所有财产都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结婚后,该房产依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对房产进行了共同还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误解。不少人认为谁的经济条件好,就一定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实际上,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除了经济条件,孩子的意愿、生活环境等因素也很重要。如果孩子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关于债务承担的误解。有人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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