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但是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们俩户口不在一个地方,现在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也不一样。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到底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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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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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管辖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诉讼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最基本的管辖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要起诉离婚,乙的户籍在A地,但乙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甲就应该到B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当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比如,丙的配偶丁在国外生活,丙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戊和己是夫妻,戊离开住所地一年多,己要起诉离婚,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戊和己都离开住所地一年多,戊起诉离婚,若己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己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戊起诉时己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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