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离婚诉讼管辖主要遵循以下一些法律规定。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举个例子,如果夫妻双方,一方要起诉离婚,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是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了,那么起诉方就应该去B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并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如说,一方被监禁在监狱,另一方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离婚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妥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