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离婚中的电子证据有什么效力?

我打算诉讼离婚,手里有一些电子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短信之类的。但不太清楚这些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到底有没有用,能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想了解一下诉讼离婚里电子证据的效力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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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明确了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 不过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因为容易被删除、篡改,使得保存原始证据有难度。但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会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到场调取,或者申请公证处监督调取电子数据并做成公证书,一般来说,法院会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二是法庭现场演示电子证据可行时,例如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登录服务器展开相关邮件,法庭确认核实,在排除其他疑点,并有证据证明邮箱用户与本案当事人所要证明的用户为同一人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都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据的效力。 另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需具备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实之事实有内在联系,能证明待证实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合法性要求证据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形式,且按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相关概念: 客观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依赖人的意志,比如聊天记录是实际发生的交流内容。 关联性:证据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像为证明一方有外遇,聊天记录中有相关文字体现。 合法性:证据要符合实体法规定形式,按法定程序处理,比如合法获取的电子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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