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补偿离婚的赔偿责任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我觉得对方在婚姻中存在一些过错行为,让我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精神补偿离婚的赔偿责任构成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哪些行为算过错行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要求精神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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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补偿离婚的赔偿责任构成主要有以下规定: 首先,须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违法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夫妻忠实义务等婚姻义务,侵犯了他方合法婚姻权利。此外,像谋害对方等其他导致离婚的违法行为也应包括在内。 其次,须有受害配偶蒙受相当严重的精神痛苦的事实。这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通常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对于轻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若未出现离婚结果,即便有违法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两部分,例如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能会面临社会评价降低、对结婚生活绝望等精神痛苦。 再次,受害配偶蒙受的精神痛苦与加害配偶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加害配偶的法定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够实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存在赔偿问题。 最后,还需要离婚这一结果的发生。只有离婚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且我国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离婚时才分割财产,离婚前财产权属未确定,赔偿也无法进行。同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完全破裂也是考量受害方精神损害程度的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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