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违法行为。过错方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例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其次是损害结果。这指的是无过错方确实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抑郁、焦虑等心理状态。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它不像身体伤害那样直观,但可以通过一些证据来证明,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因为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精神世界受到了负面影响,生活质量下降。 再者是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是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非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那么就不能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无过错方本身就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与过错方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就不符合这一要件。 最后是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过错方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无过错方造成伤害,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重大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只有在过错方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