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是两个人的名字还在还房贷该怎么办?
我和前任已经离婚了,但房子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而且房贷还没还完。现在我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房子和剩下的房贷,是继续一起还,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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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如果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且还在偿还房贷,这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因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对于房子和房贷的处理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子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要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增值部分等因素。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看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例如谁支付的首付款、谁承担了更多的房贷等;另一方面也会考虑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如果房子判给一方,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剩余的房贷,同时要按照法院的判决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此外,如果在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偿还房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仍然对房屋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各自偿还房贷的比例、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等。 总之,离婚时对于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有房贷的房屋,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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