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会有哪些疑虑?


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诸多疑虑,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是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照顾子女生活起居、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权就可能判给哪一方。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对孩子自主意识的尊重。 其次是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给抚养子女一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再者是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通常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然后是探视权的问题。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不良因素对孩子造成影响。 最后是抚养权的变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离婚父母在子女抚养方面需要了解这些重要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自身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