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承担着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应举的证据类型。 首先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证据。结婚证是最直接的证据,它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启动离婚诉讼的基础,只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才涉及离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结婚证就是证明夫妻关系的关键凭证。 其次是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类证据至关重要,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像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若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者是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如果原告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提供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例如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同时,还可以提供子女长期与自己生活的证据,如学校的证明、邻居的证言等。若涉及抚养费问题,要提供对方的收入情况证明,以便合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另外,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也不可或缺。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对于房产,要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对于车辆,要提供行驶证;对于存款,要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和存款余额证明。同时,还需要证明财产的来源和购买时间,以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如果存在债务问题,原告需要提供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等,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和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求,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