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现在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我们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上,离婚时房产分割到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该怎么去处理房产的问题,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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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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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在法律上较为复杂,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对于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这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比如,甲在结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还是归甲所有。 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乙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配偶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乙,但乙要对配偶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丙和丁婚后一起买了房,离婚时双方先协商怎么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决。 此外,如果是父母出资购房,情形又有所不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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