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准备和配偶离婚,在整理财产时发现很多资金往来分不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感觉财产混在一起了。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财产混同是怎么认定的,有啥具体标准,好确定后续财产分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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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混同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各自财产范围的情况。在离婚时,准确认定财产混同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认定离婚财产混同,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首先是资金来源方面,如果夫妻双方将各自的收入存入同一个银行账户,并且后续支出也未明确区分资金用途,那么就可能出现财产混同。例如,一方将婚前的积蓄存入夫妻共同使用的账户,之后该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投资等,这时就难以分清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 其次是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若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没有明确的区分,随意使用对方名下的财产或者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一同用于家庭事务,也可能导致财产混同。比如,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一方用个人资金为家庭购买大宗物品等情况。 再者,财产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关注。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管理、经营等行为发生增值,且增值部分难以与个人财产原始价值区分,那么这部分增值也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关注和操作,股票增值部分就可能涉及财产混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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