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使用房的承租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使用房”的概念。使用房一般指公有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此外,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在实际处理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公房享有承租权或符合承租条件。如果双方无法就承租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