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宅基地女方是否有份?
我和老公离婚了,农村老家有一处宅基地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的。现在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处宅基地我有没有份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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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女方对宅基地是否有份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宅基地的相关概念。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它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益,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不过对于宅基地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 如果女方在结婚后,户口迁入了男方所在的村集体,成为了该集体的成员,并且参与了宅基地的申请或者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有出资等贡献,那么女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等相关权益是有可能主张分割的。因为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可以就房屋的价值等获得相应补偿。 要是女方户口未迁入男方村集体,通常女方不能单独主张宅基地的权益。但如果在婚姻期间,女方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装修等投入了资金或劳动,那么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离婚后,女方若符合分户条件且满足当地宅基地申请要求,是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总之,离婚时女方对宅基地是否有份要结合女方的村集体成员身份、对宅基地及房屋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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