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为看分则,非实行行为如何判断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知道实行行为得看分则规定。但对于非实行行为不太清楚该怎么判断,感觉它没有像实行行为那样有明确指向分则的说法。想问问大家,非实行行为到底依据什么来判断,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方法和法律上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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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也就是直接能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判断实行行为时可以直接查看刑法分则条文。 而非实行行为则是指对实行行为起准备、教唆、帮助等作用的行为,它本身不直接侵害法益,但对实行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促进作用。非实行行为主要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就是一种典型的预备行为。教唆行为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比如,甲故意劝说乙去实施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就属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在他人实行犯罪之前或者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或者易于完成犯罪的行为。例如,丙为丁的盗窃行为提供了盗窃地点的详细地图,丙的行为就是帮助行为。 对于非实行行为的判断,虽然刑法分则没有像实行行为那样直接的规定,但可以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条文为判断非实行行为以及对非实行行为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该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关联等因素,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非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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