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犯罪都需要危害结果?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和别人起了争执,对方说我这行为是犯罪。但我觉得我没造成什么实际危害啊。我就想知道,是不是所有犯罪都得有危害结果才能算啊?要是没有危害结果,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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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犯罪都需要有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坏影响。 从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等不同类型。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要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结果的,才构成该罪。也就是说,在故意伤害罪中,必须要有危害结果(他人身体受到轻伤以上伤害)才构成犯罪既遂。 然而,行为犯则不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还有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产生的危险状态,而不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 综上所述,危害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都必需的构成要素。不同类型的犯罪,对于危害结果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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