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和一家一人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欠了我一笔货款一直拖着不给。我了解到一人公司和普通公司好像不太一样,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这个一人公司的股东来承担连带责任,替公司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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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说,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特殊,因为其股东的唯一性,使得公司的财产更容易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没有混在一起的时候,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资金随意转到自己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者用公司的财产为自己偿还私人债务等,就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起诉一人公司及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如果股东不能证明,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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