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即决犯是否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有个亲戚因为犯了很严重的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听说还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不太明白为啥都判死刑了还要剥夺政治权利,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死刑即决犯是不是必须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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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刑即决犯是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其中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能享有这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规定是有其深刻意义的。对于死刑即决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方面,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那么其政治权利也自然不应再享有,从法律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另一方面,有现实的考量。比如犯罪分子生前可能会有一些著作,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那么其亲属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等权利。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不应该让他们的某些权利继续产生影响。再如,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等,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体现,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社会秩序,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也是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和制裁。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死刑即决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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