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亏欠不还,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在朋友借款时被填成了紧急联系人,现在朋友没还钱,放贷的人老是联系我,还说我可能要担责。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到底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啊,心里特别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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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借款亏欠不还,紧急联系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紧急联系人可不是担保人哦,在借款这件事里,只有担保人和借款人本身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时填写的紧急联系人,说白了就是贷款机构联系不上借款人时的一个备用联系方式,和借款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对借款合同有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里面并没有提到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联系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债权人联系不上债务人的时候,如实提供债务人的情况,协助他们取得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紧急联系人要对债务负责,比如帮忙还钱之类的。哪怕借款人一直不还钱,紧急联系人也不用替他承担还款义务。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债权人因为联系不上借款人,频繁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发消息,甚至进行骚扰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紧急联系人可以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并要求对方停止骚扰。如果对方继续纠缠,影响到了正常生活,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比如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起诉。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没办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责任,去清偿到期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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