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会到看守所让犯人签认罪认罚吗?
我家里人被关在看守所,听说检察官可能会让他签认罪认罚的文件。我不太清楚实际情况,想知道检察官是不是真的会到看守所去,让里面的犯人签认罪认罚相关文件呢?这其中有没有什么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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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是有可能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肯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如果其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并且愿意适用该制度,检察官为了推进诉讼程序,是可以前往看守所,在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不过,这一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是在自愿、明智的情况下签署。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等情况,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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