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承担债务?

我是一家公司的认缴股东,现在打算把股权转出去。但我担心转让之后,如果公司还有债务,我会不会还得承担责任。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问问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到底还需不需要承担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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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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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承担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缴出资”这个概念。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将这笔钱缴足给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出资义务,而受让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的,那么原股东还是需要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责任,受让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张三是公司的认缴股东,承诺出资100万,但只出了20万就把股权转让给李四,而且李四知道张三没出够钱,这种情况下,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李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已经到了出资期限且完成了全部出资义务,那么在正常情况下,转让股权后一般就不需要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了。因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对公司的责任也随之结束。此外,如果虽然未到出资期限,但原股东没有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并且受让人愿意承接相应的出资责任,那么原股东转让股权后通常也无需再承担债务。不过,要是原股东存在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比如在公司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时,突然低价转让股权,即使股权已经转让,债权人依然有可能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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