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发票之后还需要收据吗?
我在和一家公司交易后,对方给我开了发票,可又让我提供收据。我不太理解,发票不就已经能证明交易了吗,为啥还要收据?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开了发票之后是否还需要提供收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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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开了发票之后是否还需要收据,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发票和收据的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 在很多情况下,发票就足以证明交易的发生和款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从税务和财务的规范角度,发票已经具备了证明交易和收款的功能。 然而,收据也有其独特的作用。收据可以更明确地表明款项的性质和支付方式等细节。比如,在一些交易中,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是预付款、定金等情况,此时收据可以进一步明确该款项的性质。另外,如果交易涉及现金支付,收据可以作为现金收取的直接证据,补充发票在这方面证明力的不足。 所以,开了发票之后是否还需要收据,关键在于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细节的明确需求和风险防范。如果发票能够完整地反映交易情况,并且双方对其证明力没有异议,那么可能不需要收据。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款项性质特殊、支付方式特殊等,收据可以作为一种补充证明,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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