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我和配偶之前签订了离婚协议,现在由于一些情况变化,想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我不太清楚变更后的协议要不要去公证,公证会不会让协议更有保障,不公证会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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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离婚协议一般是不需要公证的,不过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已经领取离婚证等,公证并非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离婚协议内容,且变更后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其次,虽然变更离婚协议不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有其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公证的变更离婚协议更易被法院认可和采纳。公证机构会对变更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公证书,能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例如,若变更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事项,且双方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争议,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进行公证是比较妥当的。 最后,若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备案,双方想要变更,不管是否选择公证,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才有效。若一方不同意更改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反悔的一方如果坚持要变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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