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否必须签订质押合同?
我有一批动产想要质押出去,朋友说必须签订质押合同才行,但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设立动产质权是不是一定得签质押合同呢?不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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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动产质权是否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动产质权。简单来说,动产质权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就有权把这些动产变卖、拍卖,然后用所得的钱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要求设立动产质权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签订质押合同是有很多好处的。首先,合同里会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比如是借款债权,具体借了多少钱,这样双方心里都有数。其次,会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就是什么时候还钱。还有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像是什么东西、有多少数量等。另外,还会写明担保的范围,比如只担保本金,还是本金加利息等。通过这些条款,能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清晰明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不过,如果没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是不是动产质权就不成立呢?这也不一定。如果债权人实际占有了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动产,并且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有质押的意思表示,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动产质权成立。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举证会比较困难,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没有书面质押合同也可能存在动产质权,但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在设立动产质权时,最好还是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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