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采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
我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对于我国刑法体系采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很困惑。在不同的资料里看到不同说法,有人说三阶层更科学,有人说四要件更符合国情。我就想搞清楚,目前我国刑法在实际运用中到底采用的是哪种体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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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进程中,曾长期主要采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不过近年来三阶层理论也逐渐受到关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这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体现的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比如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则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像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我国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都是以四要件理论为基础来认定犯罪的,它具有直观、易懂、便于操作的特点,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习惯相契合。 三阶层理论包含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事由,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有责性是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三阶层理论更加注重逻辑的严密性和层次性,它源自大陆法系,近年来随着学术交流的增多,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四要件理论仍然占据主流地位,但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和学术研究中,三阶层理论也被广泛运用和探讨。也就是说,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处于一个融合发展的阶段,两种理论都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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