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在探讨我国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在不同时期是有所变化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该日期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节点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承认的,其婚姻效力等同于经过登记的婚姻。相关的权益和义务也按照合法婚姻来处理,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遵循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的规定。 然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他们之间不再具有婚姻关系,而是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财产分配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则要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归属。在人身关系方面,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扶养、继承等,而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则不具有这些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是有时间界限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被法律承认,之后则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想要获得法律所赋予婚姻的各项权益和保障,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