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是指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争议。当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此类纠纷。下面详细介绍法院不受理名誉权纠纷的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名誉权纠纷中,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原告仅仅是听说他人名誉受损而提起诉讼,自己并未受到实际影响,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同样,如果被告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也难以受理。 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名誉权纠纷中,如果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时间再起诉,且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再者,重复起诉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就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比如,之前已经就同一名誉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裁判结果,之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另外,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纠纷,法院也不会受理。名誉权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事务等其他领域,可能就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例如,名誉权纠纷中存在诽谤、侮辱等行为,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或者是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名誉受损,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此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最后,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名誉权纠纷中,必须有明确的侵权行为,比如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且要有相应的损害后果,如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损害等。如果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不明显,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总之,在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时,要仔细考虑是否符合上述情况,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