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会记录事实婚姻档案吗?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一起生活好几年,还有了孩子,周围人都觉得我们是夫妻。我想了解下,这种事实婚姻的情况,民政局会不会有相关档案记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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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民政局是否会记录事实婚姻档案。由于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是依据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因为法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民政局不会将其作为婚姻关系进行档案记录。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虽然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但民政局当时并没有对这类事实婚姻进行专门的档案记录。因为在那个时期,婚姻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很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后来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规范,也没有对之前的事实婚姻进行统一的档案补录。 所以,总体而言,民政局通常不会记录事实婚姻档案。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相关的权益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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