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是否将个人信息侵权认定为一般的行为?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民法典把个人信息侵权认定成一般行为了。我不太理解这个说法,想知道是不是真的。我自己也比较关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担心遇到个人信息被侵权的情况,所以很想搞清楚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侵权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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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侵权认定具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并非简单地归结为一般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同意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等,就可能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此,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一般行为,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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