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的担保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在法律层面,有抵押物的担保通常是能够起到担保作用的,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抵押担保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指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要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押的财产,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其次,抵押担保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不动产抵押为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如果是用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生效。对于动产抵押,虽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在实现抵押担保权益时,债权人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总之,有抵押物的担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担保效力的,能够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一定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仔细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