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需要经办人签字?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有人跟我说单位出的证明得有经办人签字才行,可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讲,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底要不要经办人签字,不签的话会不会影响证明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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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是需要经办人签字的。这涉及到证据规则方面的要求。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要求经办人签字的意义在于,当证明材料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能够明确责任主体,便于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经办人签字,一旦在诉讼等活动中对方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质疑,法院可能会因为无法确定该证明的具体制作人员而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核实,进而影响该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所以,为了保证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在法律程序中顺利发挥作用,最好是让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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