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私自虚开发票,企业需要为此“买单”吗?


在会计私自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是否需要为此“买单”,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虚开发票的定义。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从外部视角看,会计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容易被认为是代表企业的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所以,税务机关通常会先要求企业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负责。 不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会计是私自虚开发票,且企业并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利,那么企业可以争取减轻或免除责任。企业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会计的违规操作记录、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等,证明企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那么有可能避免被行政处罚。但即便如此,企业也可能面临一些间接的影响,比如声誉受损、税务检查等带来的额外成本。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同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