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圳公司搬去惠州又在深圳设分公司,员工是否有赔偿?

公司从深圳搬到惠州后又在深圳设分公司,部分员工可能面临工作地点变化等问题。比如有的员工可能因为家庭等原因不愿去惠州工作。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员工能不能获得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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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搬去惠州又在深圳设分公司,员工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是深圳,那么公司将办公地点从深圳搬到惠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比如,若员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条件变更的一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如果员工愿意到惠州工作或者被安排到深圳的分公司工作,且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因为此时双方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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