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本市内搬迁,员工是否有补偿?


公司在本市内搬迁,员工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单位事先未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那么当公司搬迁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如果是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同城搬迁,对员工生活通勤影响不大,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公司只是在同一片区稍微更换办公地点,员工正常通勤时间和成本没有明显增加,这种情况下员工若拒绝前往新办公地点,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无需支付补偿。 如果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但距离稍远,不过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而当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例如新办公地点距离过远,即便公司提供一些便利条件仍对员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若要求员工随迁,员工有拒绝的权利。如员工拒绝,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这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