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与分则是否存在法条竞合?
我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对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有点迷糊。想知道总则和分则之间会不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啊?比如在实际的案件中,会不会同时符合总则和分则里不同法条的规定,却只能适用一个呢?不太明白这一块,希望能有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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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但只能按照一个法条来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法条竞合主要发生在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刑法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和相应刑罚的部分,不同条文之间由于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就容易产生法条竞合。例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其实就是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出现了法条竞合,通常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条文。 而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它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共性问题,并不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它的作用是指导分则的适用,为分则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基础和依据。所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通常不存在法条竞合。因为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原则,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它们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不会出现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总则和分则法条且需要选择适用的情况。从法律依据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总则与分则之间的法条竞合问题,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也倾向于认为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分则条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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