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否还有行政法规制定权?
我在和朋友讨论海关的权力范围时,提到了行政法规制定权。我不太确定现在海关还有没有这项权力,想了解一下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海关在行政法规制定方面的具体情况,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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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海关本身并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这明确了行政法规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而非海关等其他行政机关。海关属于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 虽然海关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但海关可以参与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当涉及海关管理相关的事务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时,海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并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等工作。并且,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海关都需要严格依照这些法规来履行职责,而不能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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