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的钱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涉及到一笔钱的分配。我不太清楚,像这种离婚分到手的钱,从法律角度来说,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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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分的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一般来说,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明确,离婚财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虽然这里说的是营业税,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原则。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中获得的钱,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存款、房产变卖后分配的款项等,通常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这只是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分配,并非是一方获得的额外收入。 但是,如果这笔钱属于一方因离婚获得的补偿性质的款项,并且这种补偿具有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性质,那么就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单纯的离婚财产分割所涉及的金钱分配,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要结合离婚分钱的具体性质和来源,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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