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是否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我和前夫签离婚协议时,他给我提供了经济帮助条款。但现在我觉得这个帮助金额太少,对我很不利。我想知道在这种离婚协议里的经济帮助条款,能不能用显失公平原则来重新调整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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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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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是否适用显失公平原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显失公平原则和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这两个概念。 显失公平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双方进行交易或者达成某种协议时,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一方因为急需用钱,被迫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贵重物品,这种交易就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主要是为了帮助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使其在离婚后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是否适用显失公平原则呢?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宜的约定,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经济帮助等内容。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经济帮助条款,且不存在一方利用另一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通常是不适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因为离婚协议不仅仅是一种财产交易,还涉及到人身关系和情感因素等多方面的考量。 然而,如果确实存在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经济帮助条款明显不公平,比如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过低的经济帮助,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依据显失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条款予以撤销或变更。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显失公平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总之,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是否适用显失公平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签订的背景、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因素等。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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