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需要开股东会吗?


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需要开股东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股东会的职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多项职权,其中就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申请破产与公司的解散、清算等密切相关,从这方面来说,股东会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当债务人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召开股东会。不过,在实践中,由于申请破产是关系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为了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常企业会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和决议。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那就不需要债务人的股东会进行决策。因为债权人是基于自身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破产,也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绝对要求企业申请破产一定要开股东会,但从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召开股东会对申请破产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是比较妥当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股东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保障公司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