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担保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在探讨虚构担保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合同诈骗的定义。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在和另一方签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欺骗的方法骗走对方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虚构担保方是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的。虚构担保方其实就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合同签订中,担保方往往起着保障合同履行、增强对方信任的作用。如果一方虚构了担保方,让对方误以为合同有保障从而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而虚构方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就很可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不能仅仅依据虚构担保方这一个行为。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虚构方是否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虚构担保方只是为了促成合同签订,但后续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那么可能就不构成合同诈骗。此外,还需要看骗取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同地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等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虚构担保方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但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财物数额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