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取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虚假诉讼取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下面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虚假诉讼和敲诈勒索这两个法律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取财和敲诈勒索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区别。一般来说,虚假诉讼取财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来获取财物,重点在于利用诉讼程序。而敲诈勒索通常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虚假诉讼取财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同时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在提起虚假诉讼后,威胁被害人如果不按照其要求支付钱财,就会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采取暴力手段等,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虚假诉讼取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以及财物的取得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