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侵犯劳动者的权利,需要从其定义、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综合来看。 不定时工作制,简单来说,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企业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像标准工时制那样固定。例如,长途运输司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他们的工作时间很难按照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这样的标准来确定。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必然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因为这种工时制度是为了适应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的工作特点而设立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企业滥用不定时工作制,就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比如,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虽然经过审批,但在安排工作时,严重超出合理的工作强度和范围,导致劳动者过度劳累,却不给予相应的休息和补偿。 在加班费方面,与标准工时制不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如果地方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例如,有些地方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认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给予相应的待遇。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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